您好,首先您放款是基于赚取利息的自愿行为,对方不属于诈骗。
其次,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所以您放款总计年利率不高于24%的话,法院予以支持。24%至36%之间的利息当事人自愿支付的,借款人不得要求返还。超过36%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