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您所说的这种情况,不能请求男方赔偿。
我们结婚一年内没有性生活,因为这个我和他经常吵架,因为我要正常的夫妻生活,可他给不了,之后我们觉得我们的婚姻是个错误,如果离婚的话,彩礼需要退吗?因为他给不了性生活,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