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属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答复,员工因客人欧打造成的工伤,员工对工伤保险机构和客人均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两者在法律上并行不悖,受害员工可以主张双份赔偿。
所以,您母亲除可以向打人者主张赔偿外,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获得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