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您可以收集事发当时的证据,以及您因此受到伤害的就诊病历及发票单据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10月22日夜间,本人带孩子前去同济光谷院区急诊。入口无任何标识,且新医院,大厅灯光透亮,故从大门进入。由于医院的大门固定的那一大块玻璃透明,且未贴横条,本人从暗处进入亮处误以为是可以直接进入。故撞上玻璃,导致眼镜撞碎,将左眼划伤很深的口子,鲜血直流。后在他们医院急诊外科缝合十多针。花费1000多元。 后次日去医院理论,找他们大厅负责管理的一位李姓先生,先是客气的表示在他们医院的发生的事情一定会负责。本人也仅要求他们给予医疗费用的赔偿,同时将医院的门上贴上标签做好应有的管理,防止别人继续撞上。后李先生几通电话请示后,表示仅给予伤口拆线免费。。。且拒不承认医院有错。
百年同济这么大的医院,冶病救人,人命关天的管理疏忽居然无动予衷,对病人来就诊的人基本的关怀都没有。同类事情发生也很多,都是给予赔偿和解决。他们居然回应仅给拆线,夜间急诊眼部用外科手术线缝合,留下大的疤痕。本人在外地厦门出差期间,因已经到了拆线的时间,故在厦门拆线,同样的百年三甲医院,厦门二院拆线仅花费24元!!!这就是他们要予的赔偿吗? 所有的公共场合,包括医院,机场,后来留意基本看到的都是有玻璃大门上贴有各种标签,哪怕是广告也是起到防撞和提醒的作用!这么大的医院,同济医院,冶病救人的同济医院却没做到就开始试营业,没做到,导致他人撞如此伤,居然不予赔偿,坚持自己没错,同样也没有将门上补上标签。。。。 还能说什么?特求助媒体给予曝光,错了就是错了,没急事,谁夜往医院跑,万一谁再撞上可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居然以仁爱之名而立的医院,给他人造成伤害后,收了钱,居然不予理赔,不退!有这样的道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