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第三方造成的工伤,能要求先行支付工伤待遇吗?

   我于2012年11月2日11时30分,驾驶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当行驶至大悟县城关镇政府路段时,遭遇对向行驶鄂ADOP63号小型普通客车,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我受伤(悟公交认字[2012]第140号)。经大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悟人社工险(2014005)号],孝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孝劳鉴:20157004),确认申请人右小腿受伤程度符合八级标准。

    肇事车主对我已作了赔偿,我还能申请工伤保险机构先行支付我的保险待遇吗?具体可以申请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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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答

律师邹扬扬 - 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所以,您可以申请除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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