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凤凰大律师如何维护我们的权利?

2002年,甲乙丙三人约定从一家信用社购买五联房屋,之后,实际以甲乙两方名义与信用社签订协议购买。此房是A单位的二级单位因欠信用社贷款无力偿还,被诉讼法院判决抵贷的。03年,办理了甲乙两人名义的土地使用证(号码001号)。04年,甲乙丙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号码未001号《土地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属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购买,其产权三方共有。房产证因后面的事情没有办理。

甲是A单位的职工,A单位在知道甲乙丙买此房后,要求甲单方面将此房转让给A单位的二级单位,甲在没有告知乙丙的情况下单方面与A单位的二级单位签订转让协议。乙丙知道后,于05年起诉甲及A单位的二级单位,乙丙胜诉。A单位的二级单位不服上诉,06年11月,二审维持原判。

05年12月(二审还没有判决之前)A单位与B开发商签订协议,将上述房产地块与A单位的二级单位地块一起打包进行合作开发。乙丙知道后极力阻止,未成功。其五联房子的围墙、水电、门窗、车库等被A单位的合作方拆除,才被阻止停下来。之后,乙丙无数次要求A单位及合作方恢复被拆除的部分,双方不仅不恢复,其未拆除部分还被B开发商的股东(自然人)占用并出租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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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答

律师鲁斌 - 律师
擅长:律师

在不考虑证据的情况下可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有权要求支付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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