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地东湖国际五期开发商武汉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什么交房近三年还不予按合同约定给业主办理房产证

    我们是复地东湖国际5期业主,共有六百多户。20141231日,开发商武汉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相关房屋交付业主。根据购房合同,开发商应于20151231日之前办理房产证,但现在已经逾期近三年,其房产证还未办理。导致业主不能在公安机关登记户口、孩子不能就近上学。而且因开发商改变规划设计,占用风井建房,造成通风采光差。

为取得房产证,我们数次向开发商提出要求,但没有结果。无赖,我们于201713日,我们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递交了请愿书,请求开发商的主管部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前期开发商的违规事项进行督办整改,在未整改完毕前,对开发商发文,停止其开发楼盘的预售许可证办理资格。2017112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回复意见认为,房屋登记职责应由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开发商办理复地东湖国际8期的预售许可证,不应以是否办理了复地东湖国际5期的产证为前置条件。至此,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回避了其对开发商应该负有的监管责任,而是一味的将我们的诉求向其他部门进行推诿。

    面对政府职能部门以各种理由推诿,开发商对我们亦是不予理睬,迫于万般无奈,请求媒体帮忙呼吁,让业主早日拿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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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答

律师鲁斌 - 律师
擅长:律师

 根据司法解释,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房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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