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形式确认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
我原来进单位是在1998年,交了1000元风险抵押金,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2003年公司与原来公司分开了,成立了隶属一个总公司的分公司,2006年,现在的公司强行与我们签订了劳务合同。押金条子也被他们收走了。以前的社保没有缴纳,将我们转到一家劳务公司,从2006年开始才缴纳社保,但是公积金没有交。后来有补了两年社保,从劳务公司开始成立时起。至今仍然签订劳务合同。每次签订两年或三年。我觉得这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要求改签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补足从1998年开始的设保,但是公司不予理会。请问,如果我通过法律途径,能要求公司补足社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