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西藏服役,在一次边境巡逻任务中受伤,留下了残疾。退役后,因为身体残疾一直没有单位愿意接收他。无奈之下找到当地民政局,要求政府帮助解决工作。但是当地民政局拒绝了他的请求。那么,退役军人可以要求民政部门安排工作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的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 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 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