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能否以探望权受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我与钟某结婚后育有一子,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婚生小孩小丁(6岁)随钟某生活,钟某不要求我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我每个月可以探望小孩1次。后来钟某却常以工作忙等各种理由为借口,阻挠我探望孩子。请问我能否据此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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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吴胜利 -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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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5)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你想要变更抚养权,除非有证据证明钟某存在上述前两种情形,或者和钟某协商变更抚养权。由此看来,要变更抚养权,必须符合法定事由才能予以变更。你因钟某一方设置障碍,使得你的探望权暂时无法实现,并不能成为你诉请变更婚生子抚养权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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