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那么,劳动者"隐瞒前科"属于欺诈吗?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未如实向公司报告其所受刑事处罚的重要事实,应认定为欺诈,双方劳动合同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