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此规定,你只可以请求超出36%的利息返还给你。
我向他人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4%。借款后,我一直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未归还借款本金。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我拖欠了两个月的利息未付,现出借人将我诉至法院,我能否要求对方将之前已支付超出每月2%的部分返还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