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与秦先生于15年9月10日登记结婚,11日秦先生提出向张小姐借款8万元用于其弟购房并出具了借条。两人于今年8月10日办理离婚,秦先生声称这8万元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不应当归还。请问,张小姐能否要求秦先生归还借款?
张小姐可以要求秦先生归还借款,夫妻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同时,司法解释认可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但注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建议设定人保或物保,以确保债务人一旦无法履行债务时可保证债权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