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其中包括四个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十二个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一般而言,字幕组翻译字幕相当于对原作品进行了演绎,这样是有可能侵犯到著作权人翻译权的。在法定的合理使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中有两种情况是针对翻译的,分别是①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②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字幕组对原作品的翻译显然不属于上述两种合理使用的情况。而且电影中的剧本作者享有单独的著作权,所以有可能同时构成对制片方和剧本作者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