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武汉市房管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第二条“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进行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电商平台、机构,以认筹、预订、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理财产品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购房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要在10日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不得采取发布虚假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第四条“加强企业信用管理”规定: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档案,拓展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全面记载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作为企业资质核定、重点预售资金监管比例调整的重要依据。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予以信用扣分,并对外公示。对存在无证销售、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年内同类违法违规行为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警示名单”,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评价、激励、惩戒作用,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第五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规定:房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销售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区房管局(开发办)、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要严肃查处无证销售、提前认筹或变相提前认筹,未一次性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采取故意虚构原价、虚假优惠、谎称将要提价等价格欺诈手段销售,以及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等行为。对价格异常以及买受人投诉集中的项目,应重点进行核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并可通过曝光、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暂缓预售许可等手段加大惩处和监督力度,对拒不整改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及时移送处理。
针对该情况,你们可以向房管部门举报投诉,由房管部门进行核查,如果情况属实涉及违规,将对其进行相应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