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虽然《收养法》未明确规定“隔代收养”制度,但从收养制度设立的意义及收养制度应遵循的原则来看,隔代收养与一般收养并不矛盾或抵触。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4年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因此,对《收养法》公布之前已形成的隔代收养关系,理应当予以承认。对《收养法》实施后出现的隔代收养关系,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