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游乐场、商场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为他们是在里面一个区域玩,我在外面看着,但是小朋友太多了,我女儿也没看到是谁,等到她出来我再进去看,那里也没了小朋友,让他们调监控,说那块正好是盲区,没有拍到,而且这种也都不是故意的,让我消消气~~但是看我女儿哭的那么厉害,特别第二天鼻子都是青紫红肿的,怕有什么问题,我还带她去医院检查了,既然撞人的找不到,我想问下律师,游乐场和商场的有没有责任赔偿我医药费和精神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