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所以,您儿子不能单方送养孩子。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因此,一般来说,如果父母有一方仍然健在,他的父或母就自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孩子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不愿意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祖母可以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