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66条规定,物业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孝感市物业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房屋交付后,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经业主大会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63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综上,你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或者由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