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未没收完的保证金如何处理,有无相关条款规定

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未没收完的保证金如何处理,有无相关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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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邹扬扬 - 律师

    您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所以,取保候审期间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保证金是可以退还的。如果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的,一般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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