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回答于 2024-01-31 15:03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或个人,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回答于 2024-01-31 14:59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回答于 2024-01-31 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