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原来有一套承租公房,家里有姐妹两个,由于当时公房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2008年的时候妈妈把房子过户给了我。当时我和姐姐写了一张条子约定妈妈过世以后,房子给姐姐一半。现在是妈妈一个人住在公房。但前段时间妈妈生病,需要钱做手术,我想把房子卖掉。但过户的时候,姐姐向房管所提交了我们约定的那张条子,房管所认为房子有争议,说三个月以后没有争议才让过户。房管所这样做有道理吗?
我国法律实行的房屋登记主义,即房屋所有权经登记产生效力,房屋已经过户到你的名下,你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