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美容手术应当在专业场所进行,张某做专业人员违反了相应的操作规范,应当承担责任,王某也具有一定过错,赵某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三方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2021年7月,赵某因想做溶脂、瘦脸、玻尿酸隆鼻等美容手术,向某医疗公司的离职人员王某咨询,并告知了自己之前做过的美容手术情况。王某为赵某介绍了相关美容项目,并商定了上门服务及服务价格。王某随后联系了某医院美容科执业医师张某一同上门为赵某进行手术。在赵某家中,张某为赵某鼻部注射玻尿酸时,赵某突发恶心呕吐、右眼视力障碍、左侧身体无力等症状。后经医院诊断治疗,赵某被告知右眼失明,没有恢复可能。司法鉴定机构评定赵某的伤情为右眼视力损失和左上下肢肢力下降,构成两处八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