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