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民法典》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内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除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外,幼儿园、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