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女童在位于14楼的自家阳台玩耍时,向楼下抛掷空果酱瓶,致使楼下过路行人怀中婴儿被击中头部致死。请问,其父母作监护如何分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