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011年之前您在该村一直有承包地。根据上述规定,须结合您现在具体的情况来看您能否分到承包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您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