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我的孩子9岁了,现在我想跟孩子的父亲离婚,孩子平时随我跟我父母生活的比较多,且孩子也表示离婚后想跟我一起生活,但我丈夫一家以我工资没我丈夫高为由将孩子强行接回去抚养,请问我能否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法院是否会考虑9岁孩子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