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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女子因前夫债务问题,名下房产被法院查封,还被限制了高消费,怎么办?
事件回顾
2019年年初,刘芸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业务时意外得知名下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自己还被限制高消费了。刘芸疑惑不已,自己不欠任何债务,也未曾被起诉,为什么房产突然被法院查封?
她急忙向工作人员咨询,查看查封文书,才知道跟前夫王强(化名)有关。她第一时间打电话问王强:“为什么我和你都成了被执行人?!”
“还不是因为我爸!2008年他做工程缺钱,跟朋友借了60万元一直还不上,他朋友就天天催,2011年11月我们还没离婚的时候,我按他朋友要求写了份《不可撤销的承诺书》,把我们的房子过户给他还债,当时还打电话问你意见的。”
“当时我就不同意!”刘芸说。“债主非要我们都签字,你又不同意,我就替你签了名字、摁了指印。后来2017年打官司时,法院就判我们还钱。房子也因为有银行贷款早就被银行拍卖给别人了,法院就判我们也还钱了。”王强解释道。
原来,一审法院根据这份《不可撤销的承诺书》认定王强、刘芸二人自愿代王强父亲履行还款义务,属于债务加入。2018年3月8日,一审法院判令王强父子、刘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和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12万元。王强父子提起上诉后,2018年9月28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刘芸觉得非常委屈。她从未在这份《不可撤销的承诺书》上签过字、摁过手印!因离婚后地址变更等原因,她也未曾接收到开庭传票和裁判文书,错过了一审、二审。而且2013年和王强离婚后,她搬到外地已再婚并育有一子,现在刚怀上二胎,被查封的是她和现任丈夫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
那么,刘芸到底应不应承担案涉债务的还款责任?面对房子被查封,她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中根据王强陈述《不可撤销的承诺书》是其单方面签署,刘芸没有签署该承诺书,也没有与王强共同偿还涉案债务的意思表示,对于签字和手印,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是否为刘芸签署,若不是刘芸签署的,那么就并不构成债务加入。且王强明确表示所借款项用于其父亲工程,出借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款项用于王强及刘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或经营,所以该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若不构成债务加入亦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刘芸则不应承担案涉债务的还款责任。
该案件已经二审终审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面对房子被查封的情况,刘芸可向二审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若再审被驳回,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据此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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