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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李先生租劳斯莱斯当婚车发现是冒牌,找商家理论却被告知:我们是1:1复刻版……
事件回顾
12月11日,李先生通过线上某平台联系了一家车辆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劳斯莱斯”作为婚车。租车协议显示,当时李先生一共租赁了6台车:一台车的品牌是劳斯莱斯,车辆颜色为红金色,车辆型号为复古版;另外5台车为奥迪汽车,车辆颜色为黑色,车辆型号为A6L。婚礼结束后,有朋友告诉李先生,他们租来的“劳斯莱斯”是假的,其实是国内厂家组装出来的,价格在25万元左右。
“车子里的装饰很破。”据李先生的妻子沈女士讲述,当时他们一共租了6辆车,租金是4550元,按合同的约定,预付了3550元,用车当天又支付了剩余的1000元。
“得知车辆是冒牌货后,我们就去找了租赁公司,但是他们一直在强调是劳斯莱斯复古版。”沈女士说,租车前对方发了车辆的照片和视频,但是他们并没有实地查看车辆状况。“那个车标一看就是劳斯莱斯,合同上写的车辆品牌也是劳斯莱斯,租给我们的却并非真正的劳斯莱斯,按照合同规定,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应给所支付费用30%的赔偿。”然而,沈女士与租赁公司多次沟通,均无果。
租赁公司工作人员称,此款车为“劳斯莱斯复古版”,是按1:1的比例复刻而来的,车的外形和配色都是劳斯莱斯的经典款式。“这个车的造价不贵,但也不至于25万。”该工作人员介绍称,从他们店里单租一辆“劳斯莱斯复古款”的车的话,目前的价格为2800元。“每个客户来租车,我们都会把照片和视频发给他们,甚至客户是可以提前来看车的,而且我们都会告诉他们这是‘劳斯莱斯复古版’。”工作人员说。
那么,租车公司行为是否违约?沈女士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出租车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沈女士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同时还可以诉诸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沈女士结婚预定的是货真价实的劳斯莱斯复古版车型,而租赁公司提供的是按1:1的比例复刻而来的“劳斯莱斯复古版”,很显然,租赁公司的此种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同时,租赁公司的行为还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要承担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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