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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邹扬扬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互帮互助是常有的事,但就怕好心办坏事。比如好心帮邻居照看孩子,结果一不留神出意外,这个责任该谁来担呢?
事件回顾
李女士有个6岁的女儿佳佳,前几年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在老家生活。今年,为了让女儿上更好的学校,李女士将她带回了自己身边。但李女士面临一个问题:自己和丈夫都很晚下班,孩子下午放学后无人看管照顾。
邻居吴阿姨是个热心人,她家的小孙子和佳佳差不多年纪,就自告奋勇说可以帮李女士照看孩子。李女士把孩子委托给吴阿姨照顾,下班后再领走孩子。
前不久,几个孩子在一起玩耍时推搡发生意外,李女士的女儿佳佳小腿骨折。事发时吴阿姨的孙子和佳佳,还有另一户邻居家的孙女小璐,一起在吴阿姨家玩耍,房间内只有吴阿姨一名成年人。
据佳佳回忆,当时她是站在板凳上,突然被站在后面凳子上的小璐推了一把,脚底一滑,瞬间身体失去平衡,摔了出去。事情发生之后,几家人在到底该谁承担孩子住院治疗费用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为了追讨赔偿,李女士将吴阿姨以及一同玩耍的另一个孩子的家庭告上了法庭。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因儿童玩耍诱发事故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邹扬扬律师认为:
本案中,所有孩子的年龄都未满8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佳佳所述符合事实,是小璐推了佳佳导致佳佳摔倒;那么是小璐造成他人损害,本案的侵权责任主要由小璐的监护人承担。
在吴阿姨帮忙照顾几个孩子的过程中,孩子的父母都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吴阿姨,包括小璐的父母也将对女儿的监护职责委托给吴阿姨,但若吴阿姨不存在过错,仍然是由监护人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对委托他人监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监护责任是监护人的法定责任,不因存在受托人而转移相关责任,特殊情况是受托人有过错。就这起事件而言,吴阿姨不存在过错。还是应当由小璐的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委托监护大量存在于亲朋好友之间,且基本是无偿的。
若要求受托人承担侵权责任,过分强调了对被侵权人的保护而没有平衡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利益,使监护的权利与义务失衡。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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