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患者住院期间在丈夫陪护下坠楼身亡 医院该负责吗?

女子住院期间在丈夫陪护下坠楼身亡,医院该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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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田崇军

女子住院期间在丈夫陪护下坠楼身亡,医院该负责吗?

事件回顾

小芳(化名)是一位抑郁症患者,2020年6月底因割腕自杀被送至上海某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从ICU转入普通病房。

7月2日晚10时到11时许,小芳两次走出病房,徘徊后进入安全通道,第二次后未见回来。午夜,陪护小芳的丈夫被医护人员叫醒,经过各方一番寻找,最终在住院大楼前发现了已身亡的小芳。

经警方确认,小芳死亡原因为高坠,事发地推测为12楼病区东侧安全通道内的玻璃窗处。家属认为,是医院疏于管理才使小芳不幸身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37万余元。

医院方面则认为,已经对小芳实施了一级护理,每小时巡房,并嘱咐家属24小时陪护,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小芳的丈夫在夜间陪护时睡着,具有一定的监管过失。

那么,对于此种案件,医院是否应该担责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小芳死亡的原因是高坠,同时结合小芳抑郁症的病情,医院对小芳坠楼处是否采取了必要防护措施防止行人坠落,以及对小芳本人护理措施,是否达到其病情所需之必要,都是判断医院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考虑的因素,如果医院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则应当对小芳的死亡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发表于 2022-01-1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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