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遇两次车祸后从担架摔落身亡 她的死该由谁负责?

女子经三起意外事故后身亡,死亡原因到底与哪起有关?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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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田崇军

女子经三起意外事故后身亡,死亡原因到底与哪起有关?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事件回顾

2019年11月1日晚18时许,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停留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朱某腿部发生刮擦,致电动车摔倒,两人均受伤。但是,朱某没有报警,更没有留在现场,而是选择了逃逸。

就在张某倒地后两分钟,她又被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碾压,驾驶员亦驾车逃逸(因其至今没有归案,以下简称无名氏)。

当地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求救电话后到场急救,期间,抬移伤者头部一端的施救人员不慎致担架滑落坠地,导致伤者从担架上摔落头部着地。

在医院救治63天后,张某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她的亲属认为,医院120到场急救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张某头部再次摔伤,后脑损伤严重,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

另外与张某发生剐蹭的第一起交通事故逃逸的朱某,后来被警方查找到,但是,第二起事故中碾压张某的无名氏驾驶员,一直没有归案。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对张某所遭遇的两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张某均无责。

医院方面则也觉得冤,他们认为120救护人员抬担架时,担架滑落,在未着地时已被120医生接住。张某死亡是交通事故脑外伤所致,属于伤者伤情的自然转归,与医院无关。

最终,张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起交通事故逃逸者朱某,以及医院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那么,张某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交通事故,还是与医院救护有关?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认为:

张某死亡的具体原因要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张某的死亡原因,并进行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 张某的死亡结果,是朱某、无名氏、医院的三方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如果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无法确定责任大小的,三方主体平均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发表于 2022-01-13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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