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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邹扬扬
都说买房套路多容易被坑,其实卖房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尤其是牵扯到亲情,一不小心就连亲戚都没得做……
事件回顾
李老伯名下有一套待售房产,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精力不济,无暇顾及卖房事务,他便委托自己的外甥阿华代为出售。阿华出于亲情考虑,接受了委托,双方还签订了《委托书》并进行公证。
2016年,阿华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李老伯事后发现,这个价格卖得太便宜了!价值100多万的房子被外甥以不到三折的超低价卖了,这已经严重低于市场价了。不过外甥却认为自己“没错”,还说自己只是帮舅舅卖房,没有收舅舅一分钱,纯属帮忙。
因房子被外甥“贱卖”,李老伯心里很不痛快。为此,李老伯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外甥阿华告上法庭。李老伯认为阿华未尽代理人妥善尽职义务,“贱卖”了自己的房产,需赔偿低价出售房屋所造成的损失。
那么,李老伯到底能不能获得相应赔偿?阿华低价卖房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担责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邹扬扬律师认为:
李老伯和阿华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代理内容看双方的约定。
如果阿华的行为存在过错,比如未按照李老伯的要求行使代理权,那么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如果李老伯在事前告知了阿华需要按照市场价来卖房;或者阿华和买房者串通,低价卖房;那么阿华均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醒,委托他人卖房需谨慎,尤其是委托中介代卖,就约定内容注意留下书面痕迹。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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