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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雷静
丈夫出轨,妻子提出离婚,丈夫却要求与其平分遗嘱继承的房产,可能吗?
事件回顾
叶女士与丈夫结婚十年,丈夫近日打着各种幌子不回家,双方感情逐渐破裂,于是叶女士决定离婚。此前,叶女士的大姨通过公证遗嘱表明自己的房产由她继承。大姨生前无儿无女,多由她照料,两人情同母女。
现如今,叶女士的丈夫声称他也照顾了叶女士的大姨,也将她视为自己的母亲,且该房屋是在叶女士婚后获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理应分得一半。
那么,这个房子叶女士的丈夫到底能不能分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叶女士的丈夫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虽然法律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资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里有个除外的条件,即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中,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叶女士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了原属于大姨所有的房屋。如果该遗嘱明确列明这套房屋只归叶女士一方继承,那么这套房屋当然属于叶女士的个人财产,与其丈夫无关,所以在离婚时对方也就无权要求分割。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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