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未送上门 老人取件途中猝死!快递公司有责任吗?

现在网上购物快递到家越来越方便,有些客户喜欢让快递小哥送货上门,而选择自己取件的也大有人在。若是取件过程中出事儿了,该由谁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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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雷静

现在网上购物快递到家越来越方便,有些客户喜欢让快递小哥送货上门,而选择自己取件的也大有人在。若是取件过程中出事儿了,该由谁负责呢?

事件回顾

近日,在重庆,一位79岁的老人因为快递未送上门而下楼取件,结果在搬运上楼途中不幸猝死,引发热议。

监控视频显示,当天下午16点整,老人到达路边取件,1分钟后老人抱着快递缓步返回,16点03分到达一楼歇息,16点06分抱着快递上楼。

死者女儿何女士称,当时母亲看到父亲倒在了4楼和5楼的楼梯间转角处,快递就丢在地上,120救护人员随即赶到在楼道内急救,但遗憾的是,老人抢救无效死亡。医生开具的死亡证明显示,老人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停止。

快递面单显示,配送方式为送货上楼,包裹重约22斤,而老人家位于6楼。根据快递公司提供的通话录音,快递员和老人在电话中确认了地址,但老人并未表明要将快递送上楼。而快递员也期间没有搭手帮忙,而是老人自己搬搬停停、喘喘歇歇。

死者家属认为,快递员送货未尽责,快递公司应对老人的猝死承担责任。快递公司则回应称,快递员与客户电话沟通时,客户明确表明主动下楼取货,快递员的操作符合公司流程,公司已派人与家属沟通对接。

那么,老人取件途猝死,快递员是否存在失职?快递公司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也就是说,在这起事件中,快递员有义务送货上门。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送货上楼”与老人之间有重大利害关系,快递公司有义务给老人明显的提示。

本案中快递公司是否担责,取决于快递员未上楼送货与老人猝死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老人本身患有基础性疾病,且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基础性疾病,那么疾病是主因;而快递员未上楼送货存在一定过错,导致老人过度劳累致死的,快递员未上楼送货的行为与老人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快递公司需承担与之过错对应的部分赔偿责任。相反,如果老人的死亡与快递员未上楼送货无因果关系,快递公司则不需担责。

相关法律法规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发表于 2021-12-27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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