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学生在操场相撞受伤 学校回应:这是意外我们没有责任

两个小学生在学校发生碰撞,一学生两颗门牙受伤,下颚流血,两腿膝盖处摔伤。学生家长、学校和涉事学生家长各执一词,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分?受伤学生找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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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两个小学生在学校发生碰撞,一学生两颗门牙受伤,下颚流血,两腿膝盖处摔伤。学生家长、学校和涉事学生家长各执一词,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分?受伤学生找谁赔偿?

事件回顾

刘某在某小学上学期间被五年级同学郭某撞倒,造成刘某两颗门牙受伤,下颚流血,两腿膝盖处摔伤。刘某被撞伤后由家长陪同下前往儿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下颌额部擦伤,11完全脱位,21牙冠根1/3折断,腭侧断端至龈下,为牙折断”。

事情发生后,不仅郭某监护人没有赔偿刘某的损失,作为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某小学也不愿意承担相关的损失。

对此,郭某的父母辩称, 刘某和郭某跑去上厕所,是刘某先绊到了郭某的脚,双方都有责任。该小学负责人则辩称,学校是最不愿意看到学生发生这样的安全事故,学校特别注重安全教育。

孩子受伤校方表示比较遗憾,事情发生后,学校处理是合规的,事情处理的及时性还是后期事情发生后组织双方进行商讨,校方均有代表在场。本身就是一个意外伤害,学校事前事后都尽到了义务,校方是没有责任的。

那么,刘某在学校受伤,校方到底有没有责任?相关责任划分如何确定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刘某在学校被同学郭某撞伤,由于郭某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小学生认知能力有限、安全防范意识较差,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一定的预见性。学校疏于管理、监护不力,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依法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发表于 2021-12-10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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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其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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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i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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