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再婚生前未留遗嘱 继母儿子霸占房产不肯搬家…

因父亲再婚去世后未留下遗嘱,继母儿子在母亲去世后仍拒不搬离,这起兄弟姐妹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该如何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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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雷静

因父亲再婚去世后未留下遗嘱,继母儿子在母亲去世后仍拒不搬离,这起兄弟姐妹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该如何解决呢?

事件回顾

冯某的父母于1954年结婚,婚后,父母到某工厂工作,并分到一套住房。1991年冯某的母亲去世。两年后,冯某的父亲与刘女士结婚,共同居住在冯某的父母分的房子里。

2002年国家推行福利房房改政策,由于冯某的父亲已经退休,经济不宽裕,房改费用由冯某及其同胞弟弟支付。2005年该处房屋重建,冯某的父亲用居住的45.41平方米房屋置换一套61.75平方米的新房,新增的房款仍由冯某及其同胞弟弟支付。2011年冯某的父亲去世,未留下遗嘱。

今年6月,刘女士去世后,其大儿子张某居住在该房屋内拒不搬出,冯某和刘女士的几个孩子之间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第一次房改房时,费用是我跟弟弟支付的,后来拆迁重建,也是我跟弟弟出的钱,现在父亲走了,继母的大儿子却拒不搬出,我们觉得很委屈。”冯某说,无奈之下, 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到底应该如何划分?继母的大儿子拒不搬出房子合适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这套房子应当由冯某姐弟与刘女士的子女共同继承。本案中,因冯某的父亲是在与刘女士结婚前分到的住房,且在2002年房改时非由冯某父亲与刘女士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款,因此房改后的福利房为冯某父亲个人财产。2005年房屋重建时,冯某父亲与刘女士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房屋扩建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综上,该房屋原有的45.41平方米为冯某父亲个人遗产,扩建的16.34平方米为冯某父亲与刘女士共同遗产,依据法律由冯某姐弟与刘女士的子女继承相应份额。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发表于 2021-12-10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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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房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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