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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邹扬扬
小孩子之间嬉戏打闹是常有的事,但有时一不小心就会导致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遇到这种事情伤人者和受伤者两个家庭之间很容易产生纠纷和隔阂,那么究竟该谁来承担责任,对伤者进行赔偿呢?
事件回顾
2019年11月,杜先生的儿子在课间与同学发生碰撞,随后被撞倒的学生去医院诊断,发现牙齿摔伤3颗。其中1颗摔断三分之一,另1颗摔断二分之一并坏死,还有1颗损伤并坏死。
学校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杜先生的儿子站在护栏上,在向后跳下来时,撞上了正在前行的另一名小学生,两人同时摔倒在地。
意外发生之后,杜先生第一时间和对方家长何女士协商解决,他表示愿意赔偿1万元,算是个人的一点心意,但对方不同意。
在经过多次协商、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杜先生突然收到8.4万元索赔的法院传票。何女士在诉讼请求上写道,因为杜先生的儿子从过道栏杆往后跳,以及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自己儿子受伤,并向杜先生一家及学校索赔共计84002元。
为此,杜先生觉得很委屈,监控视频中自家小孩和对方孩子同时碰撞跌倒,这很难说谁来负责任,对于这个赔偿方案,杜先生无法接受。那么,何女士的索赔要求到底是否合理呢?这次意外又该由谁来担责?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邹扬扬律师认为:
何女士的索赔要求略高。
这次意外,杜先生作为监护人需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学校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可能承担较低的法律责任。
杜先生和何女士的孩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本身也有一定的认知能力。
本案,主要是杜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因为此类事故是侵权人的主要责任,学校的责任比例较低,主要的责任是由学生的监护人承担。
2019年,民法典还未实施,本案应适用当时尚且有效的侵权责任法。
学校对学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侵权责任法及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中都有规定。
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会酌情考虑杜先生、何女士的责任比例,以及学校的责任比例,但是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学校所占的责任比例较低。
对于何女士的小孩,杜先生的小孩系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的损害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杜先生承担。若小学无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何女士小孩的损害,应当承担次要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何女士的小孩本身也有一定过错,那么会相应的降低杜先生及学校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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