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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雷静
初中毕业后的女儿闲留家中,父母竟让女儿与同村张某定了婚约,并收取了张某彩礼金8万元,为未成年人女儿订立婚约是否涉及违法呢?
事件回顾
2020年10月,刘某听说同村雷某某和邱某某的女儿邱某甲,初中毕业后就闲留家中,考虑到自己的儿子张某尚未恋爱,于是就请托同村村民柯某到雷某某家说媒。
在取得雷某某初步同意后,刘某将张某从广东叫回老家,安排张某与邱某甲见面。其后,双方家长开始为二人议亲。
2021年1月12日,雷某某收取了张某彩礼金8万元后,按照当地风俗,将邱某甲的“小年更”交给张某,为张某与邱某甲订立婚约。
同月20日,张某将邱某甲带到广东务工,并同居生活。二人同居期间,张某进厂上班挣钱负责二人生活开支。邱某甲则闲留出租屋内,未上班也未打理家务,二人饮食靠到餐馆就餐或点外卖。
2021年7月初,张某与邱某甲因性格不和决定分居。7月30日,张某将邱某甲送回其父母家中。双方因彩礼返还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受案后,于2021年10月2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邱某甲、雷某某、邱某某自愿退还原告彩礼。
这看起来是个彩礼纠纷的故事,但是雷某某、邱某某为未成年人女儿邱某甲订立婚约是否涉及违法呢?是否需要承当法律责任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雷某某、邱某某为未成年人女儿邱某甲订立婚约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文禁止父母为未成年人订婚,该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未成年人既不能结婚,也不能订婚。
该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也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可见父母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制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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