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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雷静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给予员工休婚假的义务。但若是入职时登记为已婚,还能享受15天婚假吗?
事件回顾
孙某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
2019年3月5日 , 孙某入职南京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月薪11000 元。在填写应聘登记表时,婚姻状况栏为:已婚。
2019年5月16日,孙某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请假事由为回老家结婚。时间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10日,共计15天。公司人事未予接收,并在微信中回复孙某“婚假以结婚证的登记时间为准” 。
2019年5月22日,孙某再次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申请休婚假。公司行政人事部签字:不批准,并注明:加入公司前已婚。
不过,看到公司不批准,孙某仍于同年5月29日回老家举办婚礼。
2019年5月30日,公司向孙某邮寄返岗通知书,要求孙某于5月31日返回公司报到履行工作职责。孙某次日收到返岗通知书。
2019年6月3日,孙某与妻子去日本旅行后,于6月11日返回公司上班。当月12日,公司向孙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孙某于2019年5月29日起无故不来公司上班,未经公司同意至今无故旷工达12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且未告知公司为由,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正式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方面认为,婚假是工作期间结婚而享受的照发工资待遇的休假,而孙某在入职前就结婚了,怎么好意思在现在的公司享受婚假?
那么,孙某的情况到底能不能申请婚假?公司借此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合法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孙某可以申请婚假,公司借此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不合法。孙某入职南京某公司,根据《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孙某作为公司的员工,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享有休婚假15天的法定权利。
孙某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5日入职某公司,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某公司对孙某提交的员工请假单,以孙某加入公司前已婚为由,对孙某的婚假申请不予批准,侵犯了孙某休婚假的权利。孙某因回家结婚而未到岗上班,并非无故旷工,某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关于孙某无故旷工12天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其向孙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属于违法解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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