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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房东新房装修时在业主群发广告,邀邻居参观,夫妻在未告知杨某的情况下,带2岁儿子到邻居新房参观,孩子坠楼,房东要担责吗?
事件回顾
杨某是某小区业主,同时是一家装修公司股东,其新房装修时在业主群发广告,邀邻居参观,并称钥匙放在门口,无人时可自行进入。
许某夫妻在未告知杨某的情况下,带2岁儿子小小(化名)到九楼的杨某家参观。在参观卫生间时,小小从还没装玻璃的落地窗处坠落,后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治疗,许某夫妻大半年花费20万元医疗费,但小小最终还是因为颅脑损伤落下残疾。
许某认为,杨某将房屋作为样板房进行装修,替装修公司发布广告揽客,应与装修公司一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对杨某拆除外墙安装落地窗没有尽监督义务,存在过错,于是将邻居杨某、装修公司、物业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装修公司、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计50万余元。
另一方面,杨某和装修公司承认装修施工系杨某自行组织,杨某认为许某夫妻未告知即去参观,孩子受伤与自己无关,不应担责。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不承担现场施工监督安全管理义务,杨某拆除外墙隔窗不违反装修管理协议规定,意外发生是因没有防护措施。
那么,小小意外坠楼房东杨某到底有没有责任?这起意外事件的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分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杨某在业主群发广告,邀邻居参观装修的新房,并称钥匙放在门口,无人时可自行进入,表明大家随时可以参观,杨某作为房屋的管理人及参观活动的邀请人,应当保障参观环境的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杨某的落地窗未安装玻璃,却未做防护措施也为进行安全提示,故杨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损害承担部分责任。
装修施工系杨某自行组织,装修公司也非房屋的管理费或参观活动的组织者,不应承担责任。
杨某的拆除外墙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物业公司不作为,应对损害承担部分责任。许某夫妻作为小小的法定监护人,理应知晓装修中的房屋内可能有安全隐患,其将小小带到有安全隐患的施工环境时,更需要高度注意,保障小小的安全。
许某夫妻让小小脱离自己的掌控,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对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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