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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为图便利,在门前连廊加装鞋柜和窗户,却影响了邻居家的采光及通风,邻居有权要求对方拆除吗?
事件回顾
陈某与范某是邻居,陈某是中间户,范某是边套住户,均已装修入住。范某房屋西面靠南相邻为陈某房屋,靠北(入户门)相邻的为一段长约1.2米的连廊,该连廊原为开放式,两边设有护栏。
然而,为图便利及舒适,范某在装修房屋时把连廊两侧的护栏进行拆除,搭建了1米多高的鞋柜,并在连廊两侧都加装了铝合金玻璃窗。
邻居陈某认为,范某是边套住户,在风雨连廊做鞋柜、封窗户,把中间户的通风采光都影响到了,必须得拆。
因调解不成,陈某以“擅自搭建的玻璃窗及鞋柜影响自家通风采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范某拆除鞋柜和窗户,恢复原状。
那么,陈某作为邻居有权要求对方拆除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范某在风雨连廊做鞋柜、封窗户侵犯了邻居陈某的相邻权,陈某有权要求对方拆除并恢复原状。
连廊事实上属于建筑物的通道以及外墙结构,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范某作为业主,对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共有部分可进行无偿的、合理的利用,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范某将共有部分原本开放式的连廊改造成鞋柜并封窗户,不属于合理利用,且影响了邻居陈某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陈某的相邻权。因此,陈某有权要求范某拆除鞋柜和窗户,将连廊恢复原状。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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