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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近日,一则新闻在网上引发网友热议——父亲驾车意外轧死儿子后起诉保险公司索赔……
事件回顾
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根据公安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
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吴先生夫妇便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据起诉状,涉案车辆登记在吴先生妻子名下,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方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对此,保险公司辩称,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在吴先生家门口发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
而且,吴先生既是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权人,身份竞合,吴先生不应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共计111万元。
那么,这笔钱到底该不该赔?吴先生作为父亲同时也是肇事方,难道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中,吴先生为侵权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对该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按法律和保险合同约定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偿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合格。本案中侵权人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但经鉴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机动车使用人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赔偿权利人如果自愿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则侵权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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