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去世后女子将胎儿流产 公婆一气之下……

丈夫意外去世后,妻子将腹中胎儿作流产处理,还将公婆告上法院,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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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丈夫意外去世后,妻子将腹中胎儿作流产处理,还将公婆告上法院,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件回顾

2016年7月,叶女士的丈夫卢某在深圳工作时,因意外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确认卢某的雇主赔偿卢某的父母及妻子叶女士死亡赔偿金550000元,并以三期分期付款方式将上述赔偿款付至卢某父亲的银行账户。

因上述相关赔、补偿协议中均未明确具体使用或分配方式,且丈夫卢某被安葬后,公婆已收到的277000元中未分配份额给叶女士,导致叶女士不满。

于是叶女士将公婆告上法院,要求分配已收到的赔、补偿款277000元中三分之一的份额。但是公婆以叶女士未经他们同意,擅自将腹中胎儿作流产处理,无权获得赔偿款为由拒绝支付。

那么,叶女士能否获得丈夫的死亡赔偿款?公婆能否以上述理由拒绝支付?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叶女士可以获得丈夫的死亡赔偿款,公婆不能以叶女士未经他们同意擅自将腹中胎儿作流产处理为由拒绝支付。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有自主生育的权利,法律为了保证妇女的权利,给予其权利可以决定孩子的的出生。因此,叶女士有权对腹中胎儿作流产处理。

叶女士丈夫卢某的赔偿款包含了卢某的医疗费(如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叶女士及卢某的父母为卢某的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如果卢某的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则为被扶养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原则上可参照《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父母与配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与卢某的关系及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基本相当,扣减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后,剩余的赔偿款项均可参与分割。叶女士对腹中胎儿作流产处理并不影响其获得卢某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16号)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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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 2021-04-20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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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家庭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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