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捡到23万手镯要求1万赎金:不该收点保管费吗?

业主搬家时价值23万的镯子放在楼梯口,第二天被保洁员捡到,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保洁员拿到1万元酬谢款。业主越想越气,找到物业,要求解雇这位保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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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业主搬家时价值23万的镯子放在楼梯口,第二天被保洁员捡到,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保洁员拿到1万元酬谢款。业主越想越气,找到物业,要求解雇这位保洁员……

事件回顾

董女士在搬家时,随手将价值23万元的一袋玉镯放在了楼梯口。第二天,董女士想起此事,急忙跑去查看,却发现玉镯早已不见影子。调取监控后,董女士发现,玉镯被一位保洁员捡走了。

保洁员先是将装着玉镯的袋子放在了楼梯间,下班以后,就悄悄拎回了家。这一切,通过监控看得一清二楚。

董女士找到保洁员,想讨回丢失的东西,却被保洁员一口拒绝,表示自己没有捡到任何东西。“什么镯子,我没看见啊,你有什么证据是我拿了?”董女士拿出监控录像,保洁阿姨依旧嘴硬

无奈之下,董女士选择报警处理。在警方介入下,董女士拿出一万元,作为酬谢,给了保洁员,保洁员也把玉镯还给了董女士。保洁员解释,自己原本认为是不值钱的东西,所以才会拎回来,给孩子玩。至于为什么董女士上门讨要,自己没有承认,则是因为当时董女士十分厉害,自己又害怕又生气,所以才会说没有捡到。

事情到此本可以结束。但拿回了自己镯子的董女士却始终不甘心,她觉得明明是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还要白白出了1万块钱。于是之后,董女士直接找到物业,要求解雇这位保洁阿姨,因为她觉得作为一个服务业从事者,不能没有诚信,将业主的遗失物品直接占为己有还要索要高额保管费,本身就是一个不道德的行为。

在董女士的要求下,经过一系列协商,物业终于答应将该名保洁阿姨解雇。

那么,这一万元的酬谢金到底该不该给?物业借此解雇保洁员的做法合适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本案中,保洁在捡到玉镯后,不能确定是谁丢失的,因此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保洁将玉镯带回家,在董女士上门讨要时,拒不承认,称没有捡到玉镯,可能属于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侵占罪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保洁无权要求董女士支付酬谢金。

保洁作为物业公司员工,捡到了业主遗失的玉镯,私自带回家拒不归还,如果业主向法院起诉,保洁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保洁的行为可能也违反了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保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违反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物业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则物业公司有权单房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发表于 2021-11-1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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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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