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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在父母离婚后,已经成年的子女希望未获抚养权的一方继续支付大学学费,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事件回顾
2017年,小马的父母离婚,约定小马由母亲抚养,父亲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其十八周岁。小马去年考上大学,请求父亲支付其大学期间的费用。因多次协商无果,她将父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支付其18周岁后的生活费每月1500元,2023年的教育费(学费6800元,住宿费1000元,电脑一台9000元,手机一部3000元),以及其余三年的学费(每年5000元)。
马某表示自己经济能力有限,女儿已成年,他无力继续支付她大学期间的费用。
那么,小马的诉求合理吗?马某该不该支付这笔钱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本案中,小马已经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且不属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也没有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因此,小马要求马某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诉求是不合法、不合理,马某不应继续支付小马在大学期间的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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