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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事件回顾
近日,重庆一女子称未满月儿子遭月嫂扇耳光,引发关注。
随后警方通报称,居民徐某雇佣一家政公司月嫂辜某(女,22岁)护理新生婴儿。一日凌晨,婴儿哭闹不止,徐某回看家中视频监控,发现辜某有虐待婴儿嫌疑,遂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送医检查,婴儿身体表征无异常。
警方通过查看监控、核查就诊情况、询问相关人员、征询儿科专家意见等,查明月嫂辜某因婴儿哭闹,心情烦躁,对婴儿采取推按头部、拉拽摇晃等过激行为。目前,辜某已被警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那么,月嫂虐待婴儿如果属实,一般怎么判刑?家政公司和月嫂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月嫂对婴儿有看护的职责,对婴儿实施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的,涉嫌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若虐待行为非常恶劣,造成婴儿轻伤以上伤害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同时,月嫂属于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由家政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家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月嫂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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