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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事件回顾
近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群众报警称,辖区居民段某为泄私愤,将自己与妻子吴某的隐私视频发至某微信群中。经警方调查,违法行为人段某因与妻子吴某长期异地分居,感情不合,为泄私愤,私自登录吴某的微信账号,将其隐私视频发布到上述微信群当中,对受害人吴某造成巨大精神压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对段某给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那么,将他人隐私视频发至微信群,违反了哪些规定?如果群内有人转发、传播隐私视频,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该男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散布他人隐私,处五日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到犯罪,可能触犯了侮辱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群内有人转发、传播隐私视频,将会面临和本案中男子一样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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