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未成年人相约河边玩耍一人溺亡 同伴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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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随着天气渐渐炎热,16岁的小白和16岁的小林、14岁的小美(均为化名)作为好朋友,相约一起去河边摸鱼虾玩耍。小白不慎滑落深水区溺水身亡,小白父母将相约玩耍的小林、小美以及他们的父母一同告上法庭……

事件回顾

三人带着抓鱼虾的工具来到河边,小白和小林先下了河,小白不熟悉水性,不慎滑落深水区。小林赶紧救助,却没有救起小白。小林赶紧上岸,呼叫路人帮忙,小美也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然而,最终打捞上来的却是小白冰冷的尸体。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小白的死亡原因为溺水身亡。

小白父母将相约玩耍的小林、小美以及他们的父母一同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小林在下水之前没有询问小白是否会游泳,也没有阻止小白下水,下水后小白瞬间滑落深水区,小林没有尽力救助,才致小白死亡。小美没有尽到提醒带好安全设施注意安全的义务。故要求小林、小美及其父母共同对小白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赔偿71万余元。

小林及其父母辩称,小白在发生事故时已满16周岁,对于下水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和预知,下河游泳是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小林在整个过程中的表现符合其相应的年龄及智力水平,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美及其父母辩称,本次事故为意外事故,小美并非是活动的组织者也未实际参与到游泳、捕鱼活动中,事故发生时也参与施救并于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故其对于小白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

那么,小白意外溺亡,作为同伴的小林、小美需要担责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小白、小林、小美三人相约去河边玩耍,在同伴小白落水时,小林、小美二人具有相应的救助义务,但小林、小美二人均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尚未成熟,二人实施的救助行为应当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本案中,小林、小美已经采取了呼叫路人帮忙、拨打报警电话等措施,已经采取了与其行为能力相应的救助行为,二人对小白的意外溺亡不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4-07-17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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